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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整车更换案宣判消费者诉求获支持
    时间:2012-2-1717:56:35编辑:朱斌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月15日下午,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汽车4S店为原告更换汽车。这成为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

      被告任先生2009年11月买了一辆迈腾新车,当年冬天,这辆车就出现两次启动无故熄火故障,销售公司进行了简单的故障排除。2011年3月,任先生的汽车再次无故熄火,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经过多次交涉,当年8月,销售公司更换了变速箱总成。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一家开车在高速上时,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差点造成车祸。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他更换变速箱总成。

      在提车前,任先生被销售人员告知,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后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任先生认为,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自己实在不敢开这辆车了。他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其间,任先生还多次拨打厂家的服务热线,找过消费者协会维权,都没有结果。2011年11月15日,任先生向宜兴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庭审上,被告辩称,他们公司不是生产商,只是一汽大众公司的4S销售和服务商,他们已经提供了售后服务。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汽车现在还没列入“三包”产品范围,原告要求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同时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无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故他们公司只修不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没有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任才生更换车辆的诉求。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销售商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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