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汽车网3月13日17时25分讯(记者 阙影)又是一年“3?15”,每年在这个时候,全国到处一片维权声。“遇到消费陷阱,我们要积极维权,通过正规途径诉讼、索赔,但也不能盲目维权。”今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院审理的关于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倡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正确维权。
神奇暗疮水含128种微量元素 你信吗?
2012年4月14日,周勇到重庆某超市购买某品牌特效暗疮水一瓶。该特效暗疮水包装标识载明“专门针对暗疮、脂溢性皮炎、疤痕印等肌肤问题”、“高科技天然配方,精选纯天然珍稀矿物及海洋生物之精华”“、运用高频高压萃取技术,于零下300度提取的珍贵矿物微晶盐”、“富含人体肌肤所需的128种微量元素”等等。
使用后周勇认为该暗疮水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其包装标识存在违法和虚假宣传,要求该超市因提供商品存在欺诈,退还其货款33元,另支付货款的一倍作为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相关真实情况的权利。产品载明的信息是否真实,商家应当提供其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而本案商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销售产品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
“火锅”概念非专有 切勿“咬文嚼字”
2012年4月,张彬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烧鸡公佐料6包,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使用范围为火锅佐料。张彬认为烧鸡公佐料不属于火锅佐料,不能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属于误导消费者,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火锅”本身是一个开放性概念,目前还没有任何官方机构对其范围作出权威界定。从重庆火锅的发展看,火锅佐料的定义和内涵亦涵盖了“烧鸡公佐料”。涉案产品将其商标用于“烧鸡公佐料”产品上使用,并没有超越商品使用范围,故判决张彬败诉。
法官提醒:维权不能走极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发现,目前,消费维权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方面大多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少时,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而还有一些消费者恰恰相反,他们抵制了消费陷阱,但某些盲目的诉讼维权行为也损害了商家的信誉,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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